各学院(部门):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2016年度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人员选拔推荐工作的通知》(浙人社函〔2016〕31号)和《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做好2016年度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人员选拔推荐工作的通知》(浙教办人〔2016〕39号),现就做好2016年度我校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人员选拔推荐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推荐条件
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应具有中国国籍,热爱祖国,遵纪守法,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模范履行岗位职责,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努力工作。
(一)专业技术人才:在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近5年来取得的专业技术业绩、成果和贡献突出,并得到本地区、本系统同行专家的认可,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在自然科学研究中,学术造诣高深,对学科建设、人才培养、事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是学科领域的带头人;或者研究成果有开创性和重大科学价值,得到国内外同行专家公认,达到国内领先水平。
2.在技术研究与开发中有重大发明创造、重大技术革新或解决了关键性的技术难题;或者长期工作在工农业生产和科技推广第一线,有重大技术突破,推动了行业技术进步和国民经济发展;或者在技术成果转化为生产力和新技术、新工艺、新方法推广中业绩突出,产生了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3.长期工作在医疗卫生工作第一线,医术高超,治疗疑难、危重病症成绩突出;或者在较大范围多次有效地预防、控制、消除疾病,社会影响大,业绩为同行所公认。
4.在经济社会发展重点领域、重点行业,为解决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提供基础性、前瞻性、战略性的科学理论依据,具有特殊贡献。
5.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中,成绩卓著,对社会发展和学科建设做出突出贡献,是学科领域的带头人。
6.在宣传文化领域,成绩卓著,对经济社会发展、精神文明建设、学科建设、宣传文化领域改革创新和推动文化大发展大繁荣做出突出贡献,是本领域的带头人。
7.长期工作在教育、教学、教练执训工作第一线,对学科建设、人才培养、教育教学改革发挥了重大作用,具有国际领先的教育教学理念、坚实的学科教学理论基础和丰富的教育教学经验,在所从事的学科教学和教练执训领域中,能力和水平处于全国领先地位,起到带头和示范作用,为同行所公认。
8.在其他行业、领域为经济社会发展、民生建设做出突出贡献。
(二)高技能人才:长期工作在生产服务岗位第一线,技艺精湛,贡献突出,一般应为高级技师(国家职业资格一级)或具有相应高级职业技能水平,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获得过中华技能大奖、全国技术能手、全国劳动模范、全国五一劳动奖章等荣誉称号,业绩突出,影响广泛。
2.在技术革新、技术改造上有重大贡献,获得过省部级以上科技进步奖、国家专利等。
3.在本行业中具有领先的技术技能水平或有重大技术革新,在某一生产工作领域总结出先进的操作技术方法并为同行业公认。
4.在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推广应用或在新技术、新工艺、新方法推广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取得重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5.在本职业(工种)中具有绝招绝技,在国际国内同类职业(工种)中产生重要影响。
6.有丰富的实践经验,能够解决生产过程中的重点或关键性操作技术问题。
7.在国际上获得有影响的技能大赛、技术比武等奖项,为国家争得荣誉。
8.在培养技能人才和传授技艺等方面成绩突出,在国内、行业内有较大影响。
(三)学校推荐的人选,须长期工作在教育、教学第一线,对学科建设、人才培养、教育教学改革发挥了重大作用,具有国际领先的教育教学理念、坚实的学科教学理论基础和丰富的教育教学经验,在所从事的学科教学领域中,能力和水平处于全国领先地位,起到带头和示范作用,并为同行所公认。
(四)不再直接从事专业技术和技能工作的企事业单位领导,担任副省(部)级及其以上领导职务和享受副省(部)级及其以上待遇的人员,以及党、政、军、群机关工作人员和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除两院院士外,不得申报享受政府特殊津贴。已经享受国务院颁发的政府特殊津贴人员不得重负申报。符合条件的国家“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可不占指标申报。
二、推荐程序
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择优原则,严格推荐条件和程序。推荐人选在本单位公示、并征求同级纪检监察部门意见后,报省教育厅。推荐人选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三、报送时间和材料要求
请各申报人员于2016年4月27日前,报送下列纸质和电子材料至人事组织处206,逾期不予受理。
(一)申报情况一览表:纸质材料一式2份,同时提供电子版。可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www.zjhrss.gov.cn)“最新文件”栏目下载。
(二)政府特贴情况表:纸质材料1份,电子材料刻录光盘1张。申报政府特殊津贴的人员请自行下载个人信息采集工具,下载地址: www.zhichen.com.cn。下载登录填写完成《政府特贴情况表》,点击“保存”并通过合法性验证,然后点击“生成报送”生成以RPU为后缀名的数据文件,上报上级后即完成个人版的数据录入。
(三)证明材料:纸质材料1份,使用A4纸装订成册。材料包括申报人身份证、学历(学位)、专业技术资格(职务)、职业资格等证书,以及反映技术技能成果、贡献的证明材料复印件(原件由人事组织处负责审核)。
联系人:夏立芬,电话:0571—88297017
人事组织处
2016年4月22日